一、党费收缴
1、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2、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应以工作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工资总额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党员交纳党费按以下比例计算: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支部研究,报机关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应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费必须按月逐级上缴,一般情况下,不得无故拖延或提前上缴时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
7、党员应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期限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的使用范围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慰问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害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党费管理制度
1、党员交费“三必须”制度。党员必须本人亲自持党费证交纳党费;必须按月交纳党费;必须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因公出差,因事外出、出境,生病住院,寒暑假离校等,本人亲自按月交纳党费确有困难者,允许委托他们转交,或者补交,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2、专人管理制度。收缴党费必须有专人负责,要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3、收费登记制度。党员交纳党费时,收缴人应当面按机关党委统一发放的《党费证》上的栏目逐项填写清楚。党支部收齐党费后,应按月填写《XXXX年度党支部(小组)每月党费交纳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机关党委,一份留本支部备查。